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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监察制度。为防止刑狱的滞留和冤滥,中央政府定期或不定期由御史台点检取索未结断案子。...定期点检制度从元丰法置六察司后确立。六察分别督察六曹事务,每半年轮台官就三省点检。到南宋高宗时又由原来一年一次变为一年四次;地方上由提点刑狱司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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