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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上,采用当事人住所所在地法律的主义。有广狭两义:狭义指作为属人法的确定标准...(4)在采用住所地法主义的国家,规定人只有一个住所,因而较之会导致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本国法主义优越。对这个主义的主要批评是:(1)住所的概念各国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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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
《住区》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科学社会主义》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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