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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南京大理寺将自己所审理的案件,定期向北京皇帝汇报,请旨发落的制度。《明会典·刑部...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复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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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犯罪的犯罪类型方面,虽然排除举动犯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划 分,学界仍争论不休。在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的问题上,不同的罪名也存在着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 "犯罪类型","罪过形式","环境犯罪"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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