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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3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中药材经营管理交由卫生部门统一领导的通知》。《通知...对中药材的生产安排、市场供应、价格掌握和中药商的改造等工作交由卫生部门负责,但是各级商业部门对中药材的价格仍应协助卫生部门加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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