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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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