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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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仿照当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凡不服高等审判厅第二审的判决而上告的案件,或不服高等审判厅的决定或命令按照法令而抗告的案件,经大理院判决即为终审。另外,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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