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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变动事项必须以法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3)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而仅仅是已经发生变动的物权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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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交付与登记发生冲突时,交付优先于登记,使登记的对抗效力几丧失殆尽,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交付生效","意思主义"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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