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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犯罪人所享有的担任公职和从事公务活动的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旧中国国民党刑法规...“私权”如亲权、监护权及托管权就不包括在“褫夺公权”之内。褫夺公权是指剥夺下列权利:担任公务员的资格;公职候选人的资格;行使选举、罢免等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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