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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于其生前处分其死后遗产或其他非财产性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可撤销的终...同一遗嘱人订立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以最后的遗嘱即终意的处分为准。当然,这要受到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的限制。如在我国,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变更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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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继承法时应当将录音遗嘱改为音像遗嘱,承认打印遗嘱但不应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电子遗嘱和密封遗嘱不必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音像遗嘱、口头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加以完善,增加其可操作性;遗...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 "遗嘱形式","遗嘱订立程序","遗嘱见证"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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